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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举典故推行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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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4-15 10:01:15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| 来自陕西
  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
那家伙四十有余,身躯魁梧。藏蓝色的制服对他来说显略紧凑,手腕裸露在外许多。腋下夹着一个黑色皮包,言谈带浓重的地方口音,流露出一些地痞习态。走进店来大声说道:“老板,交税。”

“交的什么税?”我问。

“什么税,俺收嘞是个人所得税。第一次来先自我介绍一下。俺是从煤矿调来嘞地税工作者。根据所里规定,个体工商户每家每月缴纳40块钱个人所得税。赶紧拿钱。”他说。

我二话没说就给了他40块钱,撕下票据他就走了。闲来一看,票据显示收款金额却只有20块钱。由于生意太忙,我想,等他下个月来了再问。

下个月来了以后一切照旧,还是收40票据只开20。我问道:“领导,你这收40票据开20是咋回事?”“咋回事,这个嘛就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了,这是因为所里资金紧缺,有些账目没法儿报销。”他一边说一边就走了,我感到很无奈。言谈中还得知他表弟是县常务副县长。第三次来收税他的表现更甚,让我忍无可忍了。不但收40开20块钱票据,临走看见我床上有十条软石林牌香烟又说道:“兄弟啊,烟酒不分家嘛,开玩笑一般便从我床上拿起一条石林牌香烟,夹在腋下拿走了。当时价值是40块钱。保险公司江主任在场,有人证。

那个时期我抽烟厉害,一次卖十条能便宜一点。他走了以后我就拿起座机电话说道:“喂,地税所所长吗,我是赵新安,汽车电工修理部老板。你们所收税的这位干部该是教育的时候了,三次了,第三次更甚…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,以暴力、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,情节严重的,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。如果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,以强制手段拿走纳税人财物而不支付对价,且情节严重,则可能触犯此罪‌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九条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,构成受贿罪。如果税务人员以征税为名,实则索取财物,且数额较大,则可能构成受贿罪‌。该同志除了虚开增值税发票,还强行拿走我一条香烟,还不构成触犯刑法。怎么办呢,那就还是以教育为主,治病救人。我要求如下:1、多收的钱就给他当作路费;2、拿我一条烟把40块钱立马给我送到店里来;3、我要求将他开除县税务系统,好好回煤矿反省。作为国家税收人员不应该是这样的素质,至于是谁调来的我心里清楚,但必须将他开出县税务系统,不得让我再看见他!”

从此以后,我再也没有看见过这位有背景的土包子狂妄者。事情发生在1996年左右,镇上的个体工商户们拍手称快。

 

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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